上海大学附属嘉定留云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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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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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附属嘉定留云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嘉定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小学,学制五年。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政治保证、教职工民监督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校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仲秋路160号

网址https://lyxx.jdjy.sh.cn/

第三条  办学理念启慧  养正

提出启慧养办学理念,正是力求与南翔古镇厚重的文化底蕴与与时俱进的发展态势相匹配。

启慧:启,《说文》谓之:“启,开也”,也就是开门,打开的意思;慧,《说文》谓之:“慧,  儇也”,古人将“慧”形容看透表面,洞悉事物本质规律的状态和能力。启慧,就是对儿童知识、道德、才艺、能力等几个要素进行启发、打开,实现教育之本。

养正:来源自《易经》的“童蒙养正”,蒙以养正,圣功也——易经蒙卦。养正,给儿童在人生初始,开始树立正确的方向,以涵养正道作为教育之实。与教育之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四条  阶段性办学目标学校架构完善,文化气息浓厚,一场二院三廊四街布局初步形成,信息教育化初见成效,师生健康和谐发展的学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校长的权利:

(一)校长对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规章制度的建立、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具有最后决策权;对学校各项工作具有全面指挥权。

(二)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校长有权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提名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有权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和规定的岗位职数内聘任教职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有权推荐、批准教职工脱产进修、在职培训。

(三)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

(四)校长有权提出学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对财政拨款有权按规定安排支出;有权抵制不合理的经济及劳务摊派。

(五)校长有权以对学生实行奖惩,在授予和推荐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时,校长有最后审定权。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员工进行奖惩。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校长的义务:

(一)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校长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学校工作,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重要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制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聘任、考核教职工,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安全。

(六)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寓德育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八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管理好校产和财务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九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通过教代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件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教师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和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基础性制度、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即由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学校重大问题须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长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校务办公室、教学部、德育部、人事部、后勤部及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科教研组、综合教研组和年级组,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学科教研组、综合教研组和年级组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 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德育处和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课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局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按照“嘉定区小学各科教学工作规程”认真抓好教学“五环节”。

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各年级段语文、数学、英语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按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各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考查试卷由各教导处组织命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校长统筹、分管领导负责、全员参与、教师、家长配合下,制定各部门德育工作岗位职责,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将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班级活动、校外活动之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班设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各一名,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副班主任辅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组织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育科研,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体育、艺术活动。每年举行一次运动会,举办一次年度才艺秀、“六一”庆祝活动;抓好学生艺术社团和特色项目足球、网球等日常训练,抓好学生广播操、课间跑、眼保健操。

 

第五章  财务、后勤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市教委规定和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收取部分项目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应贯彻勤俭办学原则,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公物合理的管理与使用,健全实物的购买、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杜绝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食堂管理,保证食堂卫生、清洁、配餐合理。

第三十三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各种教育设施,有计划地美化绿化、净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同附近的单位、小区建立社区教育网络,设立社会实践基地。学校聘任校外辅导员,成立家长委员会,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发挥自身的优势,组建雏鹰假日小队,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的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设家校联系窗口,定期召开家长会,评选优秀家长。

 

第七章  组织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嘉定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实施、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2019年8月第一届教职工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9月